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,促进清新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,根据国家和省幼儿园办园有关政策规章要求,在我区申请筹设、设立的新建幼儿园按照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<广东省幼儿园办园指南>的通知》(粤教基〔2023〕4号)执行;改建、扩建幼儿园自2023年7月1日起均按照《清远市清新区幼儿园改建和扩建设置要求》(暂行)执行。
专此公告。
清远市清新区教育局
2023年6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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